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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品质甄选混合A,宝盈品质甄选混合C: 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12-19 05:34    点击次数:155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宝盈品质 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70 号)进行募集。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本 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情形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 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所 产生的现金流或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 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可能低于发售面值,基金投资可能出现亏损。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涉及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第一部分     绪 言   《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售公告》 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 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 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机制。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 称“深港通”)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 大厦 15 层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599    联系人:杜敏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 有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75%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 25% 的股权。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固有资金管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数据治 理委员会,并设置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投 资部、研究部、REITs 投资部、创新业务部、风险管理部、集中交易部、产品规 划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市场营销部、互联网金融部、基金运营部、信 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北京业务部(北京 分公司)、上海业务部和成都业务部等 24 个部室。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三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 A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家安全战 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鸿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创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聚福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发展新动能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智慧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庆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祥和 9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祥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 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华证龙头红利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中债 0-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QDII)、宝盈盈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价值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严震先生,董事长。曾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 经理,副总法律顾问等职务;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赤先生,董事。曾任职于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兴证券 经纪公司、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 委副书记。   邹纯余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铁二局、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   马绍晶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中心、资 产管理三部、证券产品部、证券信托事业部,曾任外贸信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志耕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学 院副院长,现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何茵女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讲师、美国科罗拉多 大学访问学者、《财经》杂志社宏观研究部经济学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 济贸易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   王伦刚先生,独立董事。曾任成都师范高等学校教师,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法 学院教授、西南财经大学经济法所系所长。   伍利娜女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助教、讲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凯先生,董事。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 助理、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经营管理层董事。   (2)监事会   兰敏女士,监事会主席。曾任西南财经大学教师;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副经 理;中铁信托理财中心经理;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富滇银行 理财银行部总经理;中铁信托营销总监、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行政总监。现任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级顾问。   王法立先生,监事。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管理 部产品经理、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事业部-股权管理部总经理。   颜志华先生,监事。曾任沿海绿色家园集团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华南地区分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招商期货总监助理(人力资源负责人);宝盈基金人力 资源主管、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工会副主席。   邹明睿先生,监事。曾任南方基金规划发展研究岗;博时基金资深产品设计 师;宝盈基金产品规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品规划部总经理、党群工作部部长、工会委员。   (3)高级管理人员   严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邹纯余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葛俊杰先生,副总经理。曾任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政府 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曾任职于珠海巨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鼎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汉唐证券、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马东开女士,财务负责人。曾就职于中铁二局、中铁八局、中铁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 财务部总经理、成都业务部总经理。   张磊先生,督察长。曾任职于广东茂名石化公司、新疆邮政储汇局、新疆邮 政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上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纪委书记。   张献锦先生,首席信息官。曾任职于铁道部株洲车辆厂、深圳大学通信技术 研究所、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汪浪先生,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杨思亮先生,中央财经大学国际金融学硕士。具有 13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1 年 6 月至 2014 年 4 月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担任研究员;2014 年 4 月 至 2015 年 4 月在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担任投资经理助理;2015 年 4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 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本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杨凯先生(主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俊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建明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邓栋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祥颐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 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 9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丹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中证 A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祥和 9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 9 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华证龙头红利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 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   张戈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 理,投资经理。   杨思亮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势 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何相事先生(秘书):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行政主管)。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 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章程》制定《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 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 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 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和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报董事会通过后实 施。公司各机构、部门的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由各机构、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 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评价。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 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向有关机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相关机构和部 门负责落实。各机构、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 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公司的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业务执行系统包括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 对各种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算、宣传等内容。   (1)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制度,确保权责 分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 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公司应对授权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   (2)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员工不得购买股票或投资封闭式基金。员工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持有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货币基金除外),并应按照法规或监管机关 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4)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5)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 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   (6)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代销机构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7)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   ③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8)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统权限管理。   (9)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及其 他受托资产财务以及基金之间、受托资产之间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会计制 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体系;   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③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10)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 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⑤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 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⑥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 度;   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11)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强化内部监督系统职能,从公司不同角度对公司不同层面进行持续监督、 检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12)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成立危机领导小组和危机处理工作小组,当发生突发事件和灾难时,根据 危机处理方案,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基金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评 价,对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对检查、评价结果出具专题稽 核报告,并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 落实。   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总结,并出具专题报告,并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总经理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并依据大纲中规定的有关 权限和程序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应组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关检查,并根 据需要进行制度调整。   坚持重点检验的原则,对投资管理、产品设计、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 销售、投资人服务及其利益保护、公司财务会计、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进行重 点持续检验。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1 人,平均年龄 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4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1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102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 制 COSO 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 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 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 2005 年至今,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 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 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 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 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 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 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 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 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 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 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 问题。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 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 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 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 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 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 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 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 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 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 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 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 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 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 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 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 AB 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 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 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 “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 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 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 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18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曾庆全、李雪丹    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其他相关机构    登记机构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6044    联系人:陈静瑜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1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周祎、金诗涛 联系人:金诗涛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1〕307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自 2021 年 12 月 13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为 429,515,216.06 元人民币,有 效认购户数为 2,599 户。认购资金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 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 额共计 429,637,338.57 份。其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 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0,092.93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为 0.011659%。    一、基金的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的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五、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增加、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 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认购金额为 M)                   M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        200 万元≤M                  M≥500 万元            固定费用 1000 元/笔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 在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募集期认购款项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1.20%,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所得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 9,886.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1,0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1,000)/1.00=5,5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所得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 5,50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 资金所得利息为 1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所得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程序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不设交易级差。 若发生比例确认,认购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本公司 设定的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础上可以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宝 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 条件,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1 年 12 月 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网站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序赎回;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受到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 申购的数额限制。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申购金额。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申购金额为 M)                 M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元≤M    申购费      200 万元≤M                M≥500 万元          固定费用 1000 元/笔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 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随持有 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费率(设持有期限为N)                 N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A类基金份额       30日≤N  赎回费       90日≤N               N≥365日        0%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费率(设持有期限为N)               NC类基金份额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               N≥30日         0%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50%,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2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025=9,827.6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25 元,则其可得到 9,827.65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5: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005=5,996,002.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05 元,则其可得到 5,996,002.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6: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1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5=99,850.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15 元,则其可得到 99,850.22 份 C 类基金份额。   例 7: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日,赎回 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60=10,560.00 元   赎回费用=10,560.00×0.75%=79.20 元   净赎回金额=10,560.00?79.20=10,480.8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日,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80.80 元。   例 8: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日,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00=10,6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10,6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日,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00.00 元。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5、8、9、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当发生上述第 4、6、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当日未能赎回 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具体情形,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 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 月 26 日发布的《宝盈品质甄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和 其他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 补差费。转换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换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 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B×C×(1-D) /(1+G)+H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E   其中: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H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 H=0。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投资人申请将持有的 10000 份宝盈品质甄选混合 A 转换为宝盈核心 优势混合 A,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0660 元,投资人持有该基金 金份额净值为 1.1630 元,申购费率为 1.50%,则投资人转换后可得到的宝盈核心 优势混合 A 基金份额为: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000×1.0660×(1-0.75%)÷(1+0%)+0=10,580.05 元   转入份额=10,580.05÷1.1630=9,097.21 份   特别提示:   本公司旗下已与宝盈鸿利收益混合 A、宝盈泛沿海混合、宝盈策略增长混合、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宝盈睿丰创新混合 A 开通转换业务 的基金,对于其下设的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且对单笔认购/申购申请超过 500 万 元(含)收取 1000 元固定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转入宝盈鸿利收益混合 A、宝盈泛沿海混合、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宝盈资源优选 混合或宝盈睿丰创新混合 A 时,如果单笔转入金额在 500 万(含)到 1000 万之 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将直接按照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收取,不再 扣减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费率及优惠情况,请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最新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等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登记机构受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登记机构届时将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相应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应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 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 股票和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投资目标为中心,一方面规避相关资产的下行 风险,另一方面使组合能够成功地跟踪某类资产的上行趋势。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环 境的深入剖析,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研判宏观形势的过程 中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季度 GDP 及其增长速度;   (2)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3)月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4)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5)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价格指数;   (6)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7)货币供应量 M0、M1、M2 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1)财政政策;   (2)货币政策;   (3)产业政策;   (4)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1)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2)市场资金的供需;   (3)市场的参与情绪。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 A 股和港股上市公 司,甄选出通过优秀品质的产品或服务,提升居民生活水平与企业生产效益的优 质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方法,从国家政策、产业周期、行业发展趋势、行 业竞争格局、行业估值水平等维度对行业进行评估判断,初步确定行业的投资价 值和配置建议。然后根据公司投研团队的分析建议,结合市场投资环境的判断进 一步确定行业的配置比例,并动态调整行业配置比例。   在定性分析方面,主要考察:   (1)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市场地位、经营管理能力、人才竞争优势等;   (2)公司所提供产品的特色化、品质化、精细化程度,或所提供服务的专 业化、个性化、智能化程度,评估公司核心产品或服务的品质及市场竞争力等;   (3)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乃至估值 水平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战略定位和管理 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价;   (4)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受政策的扶持程度、公司发展方向、核心产品或服 务的发展前景、公司规模增长及经营效益、公司在同业中的地位等因素。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利用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本基金主 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财务状况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1)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 括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   (2)成长能力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考的指 标包括 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3)财务状况   稳健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经营现金流是企业可持续稳健经营的基础。本基金 将以行业财务指标为基础,对拟投资公司的经营现金流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4)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 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 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对港股通标的股票进行系统性分析,在采用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精 选策略的基础上,结合香港股票市场情况,重点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范围内处 于合理价位,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且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关注发行人基本面 情况、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 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谨 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标的选择和配置比例。   (三)债券投资策略   对债券的投资将作为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本基金将综合 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和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 策略,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 和信用风险等因素,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精选个券并构建和调整债券 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基于行业研究、公司研究和可转债估值模型分析,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行业配置策略、个券精选策 略、转股策略、条款博弈策略等。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 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和存托 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0)、(16)、(17)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取消或调整的,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 (人民币)收益率×2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0%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起构成,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 况。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 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能够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 势。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一个综合反映交易所和银行 间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本基金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对于中证 益率分别设置 60%、20%和 20%的比例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 准的构成因子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2,713,844,470.54        48.66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注: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1,355,083,761.40 元,占净 值比为 30.38%。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85,233,516.60       4.1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76,541,701.32      19.6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4,900,000.00       0.5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64,600,000.00       5.9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835,949.54       0.0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640,000.00    0.1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541.68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58,760,709.14   30.4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              - 非周期性消费品                        103,128,704.40           2.31 周期性消费品                         252,952,095.00           5.67 能源                                          -              - 金融                             311,658,624.00           6.99 医疗                                          -              - 工业                             393,712,496.10           8.83 信息科技                            50,500,240.00           1.13 电信服务                                        -              - 公用事业                           243,131,601.90           5.45 房地产                                         -              - 合计                           1,355,083,761.40          30.38      注:以上分类采用国际通用的行业分类标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公允价值(元)                                                     (%)                广深铁路股                   份     注:对于同时在 A+H 股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公允价值参与排序,并按照 不同股票分别披露。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 定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除中国财险的发行主体外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份有限公司存在将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招 投标管理不规范;支农融资业务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 料不真实;跨年度列支手续费等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国财险处 以 681 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们认为相关处罚措施对中国财险的名誉会产生一定影响,但影响可控,不 影响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基金管理人未来会持续关注此类事件的发展趋势。本 基金投资中国财险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8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表(数据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宝盈品质甄选混合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月 28 日              -0.81%   1.62%   -13.79%    1.04%   12.98%   0.58%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上半年   三季度                          宝盈品质甄选混合 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月 28 日              -1.61%   1.62%   -13.79%    1.04%   12.18%   0.58%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上半年   三季度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 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 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 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认利息收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估值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 调整。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值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8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8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控制人; 责人发生变动;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事项时;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原因暂停营业时;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 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基 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 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本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份 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 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 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基金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 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 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影响而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可能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市场,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发生变动,同 时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利用投资的 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本基金关于流动性风险的评估及应对措施如下: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包括沪深 A 股、存托凭证和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组合构建过程中,本基金将持续对组合的行业构成进行权衡和优化,保持组合 的行业分散性和组合的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可以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 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基 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 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需经过内部审批程 序。本基金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以下潜在 影响:1)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存在差异。2)投 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相较正常情形下可能有所延迟。3)基金将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基金 暂停估值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被拒绝或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 接受,赎回款项可能被延缓支付。5)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人申购或赎 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 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 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 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 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可能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运作也存在潜在影响。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 投资违反法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人员变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 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配置中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 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因此权益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波动将成为影响组合绩效的主要风险来源。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 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 风险相对更大。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 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 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 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 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因 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 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面临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 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和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 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 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 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 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 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 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 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 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 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 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 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 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 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 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 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各项费用,本 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相对较少,流动性较为缺乏,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 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 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 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基金权益受 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情形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 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保证 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 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所 产生的现金流或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 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 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 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 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 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三、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及期货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或增加、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规则;  (6)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 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599      联系人: 杜敏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 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除上述第 3)、10)、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取消或调整的,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 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 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机构 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 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 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资产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 金估值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第三方估值机 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刊登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进行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进行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 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进行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 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进 行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 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 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了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 线语音系统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服 务时间:每个交易日 8:30-11:30,13:00-17:00。    三、对账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自动查询系统和客户服务热线语 音系统,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月度电子对账单服务,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基金持有人需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88-300)定制纸质对 账单服务,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后,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额且电 子邮箱无效的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留 有电子邮箱及未主动定制的投资者除外。   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手机号码无 效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www.byfunds.com)、“掌上宝盈 APP”及“宝 盈基金”微信公众号为基金投资者提供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服 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客户服 务热线人工服务、纸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 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 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下联系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public@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0755-835158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与格式进行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      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关于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财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      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 支付工本费后,投资人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相关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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